研究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青年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范围
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正常培养期限内按时缴纳费用、注册、成绩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
第二条 选拔比例
1.评选“三好学生”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同年级研究生总数的8%。
2.选拔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同年级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标准
1. 三个好学生
1.有坚定的政治定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有良好的品德和道德情操,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带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
4.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务实的科研态度。
5.学习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生在校期间曾获一等奖学金;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异,论文进展顺利并通过开题报告。科研能力突出,成果显著。
2. 优秀学生领袖
1.有坚定的政治定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望,能起到表率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业绩优秀,组织过或参与过较有特色和影响的组织活动,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
4.学生须学习目标明确,心态积极,不弄虚作假,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总成绩不低于70分,学年内无重修、补考记录。
5、任职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学生会干部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能力强,在班子中能发挥带头作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威望。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书记员、研究生代表组成。
2.各学院选拔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导师的推荐,按照学校分配的学位数额进行初审,报送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颁发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
学校将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